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即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更好地宣传好、贯彻好这部生态环境领域重要的单行法,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近期组织了一系列文章,从政治高度、监管角度、法律纬度、行业深度等方面,详细解读这部法律。下面一起来看看第一篇~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是生态环境保护的一个重要领域。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多次做出重要部署和指示批示,亲自谋划、亲自推动了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生活垃圾分类等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2020年4月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是依法推动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际行动,是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在固体废物领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结出的一枚硕果。
1 深刻理解固废法的新理念新思路
一是坚持思想引领。
修订后的固废法充分体现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深邃内涵。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首次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写入立法目标,明确提出国家推行绿色发展方式和绿色生活方式。坚持“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民生福祉”,以立法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生活垃圾污染等环境民生问题。坚持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突出严惩重罚,让固废法成为一部长牙齿的法律。
二是明确法律原则。
坚持科学立法,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应遵循的客观规律出发,提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强化减量化和资源化的约束性规定,突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无害化底线要求和全过程要求。坚持污染担责原则,明确指出“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义务主体,严格界定各义务主体的法律责任。坚持全过程管理原则,通过强化过程监管和信息化监控的要求,更加突出的体现了全过程管理思想,进一步将全过程管理原则由原来的危险废物领域扩张至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领域。
三是压实各方责任。
强化地方政府治理责任和监管责任,明确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联防联控、规划引导等制度,推动固体废物末端处置能力建设。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界定各有关部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部门责任,推动形成同频共振、同向发力的良好格局。
四是呼应人民期盼。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紧依靠人民,一切为了人民,重点解决最关注最迫切的环境民生问题。确立生活垃圾分类的原则,明确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统筹城乡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为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提供法治保障。针对过度包装、塑料污染治理等一直以来未能得到真正解决的“硬骨头”问题,敢于动真碰硬,界定责任部门,明确企业义务,引导社会共治。对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角度出发,增加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专门规定。
五是健全保障机制。
增加保障措施一章,从政策、经济、技术等方面全方位保障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坚持危险废物等集中处置设施作为环境保护公共基础设施的属性,强化设施场所建设和用地保障。突出经济手段引导企业,将涉危险废物的单位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加大各级财政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投入,发展绿色金融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项目的信贷投放,明确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应当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将涉固体废物单位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发挥技术手段强化监管,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与产生、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联合技术攻关,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科技支撑,建立全国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六是严格法律责任。
对违法行为实行严惩重罚。大幅提高固体废物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对违反规定排放固体废物、受到处罚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强化处罚到人,对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实施双罚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进一步提高固体废物违法行为环境执法的可操作性,由“结果罚”转向“行为罚”。统筹固体废物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强化三种责任之间的有效衔接。
2 准确把握固废法的新制度新要求
弥补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法律地位的缺失。
近年来,我国逐步实现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管理中的应用。随着我国固体废物管理实践的变化,除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之外,一些新兴的废物种类也需要适用该项制度进行管理,例如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修订后的固废法明确国家建立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为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了上位法依据。
新增产生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者连带责任规定。
针对当前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置案件多发高发的问题,新修订的固废法提出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者连带责任制度。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未依法履行事前核实义务,且受托方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在受托方承担直接责任的同时,委托方也应当与其承担连带责任。这项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倒逼产生者采取有效措施治理固体废物污染,实现“谁污染、谁负责”“谁产废、谁治理”,从源头上减少或避免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事件的发生。
将工业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制度管理。
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确立了排污许可制度,其后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分别针对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作了具体规定。新修订的固废法提出工业固体废物实施排污许可,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我国排污许可制度的上位法依据。将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统一管理,从源头上规范产废单位的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行为,是推动产废单位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环境污染的有效制度安排,也是落实本法“污染担责”原则的一个具体举措。
强调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无害化要求。
不同于大气、水、噪声污染物,固体废物种类繁多,成分复杂,不同种类的固体废物对应的利用技术不同。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过程以及综合利用产品缺少明确的技术政策和规范标准要求,难以发挥标准规范对产业发展的规范引导作用,产品安全性受到质疑,制约了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业的规模化发展。修订后的固废法明确提出,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综合利用固体废物应当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防止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过程和产品的二次污染,确保“资源化”过程和产品的“无害化”。
3 全方位推动固废法落地生根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打赢攻坚战的强大法律武器,贯彻好落实好新修订的固废法,对于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效能,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意义重大。下一步,需要着重做好以下三项工作。
一是大力开展宣传。针对固废法修订重点,加强对各级生态环境系统以及社会各界的宣传培训,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各自优势,让修订后的固废法深入人心,成为行政执法和社会守法的基本准则。
二是严格贯彻执行。充分运用固废法赋予的按日连续处罚等新法律手段,依据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的特点,创新监管手段和机制,严格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三是抓紧建章立制。对新法需要出台配套规定的,或者需要对现有规定进行清理的,抓紧研究开展相关工作,从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等多个层面,全面武装新固废法,为新法的贯彻实施提供保障。
(作者系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党委书记、主任刘国正)
来源:广东生态环境